一、设立条件
(一)旅行社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民营旅行社注册资本可分期注入,首期认缴资本金3万元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批到位,出资人需在章程中明确承诺分批到位的具体期限)
(二)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三)财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
2.国内旅行社应当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
(四)旅行社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行社: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业务用车等。
2.国内旅行社: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二、审核程序
1.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审核:拟在长春市设立国际旅行社,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审核:拟在长春市设立国内旅行社,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申请人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提交以下文件(所核名称必须含“旅行社”字样):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核准名称通知书;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齐备,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对符合条件的,收取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成立的旅行必须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开展旅游经营业务。
四、旅行社处罚种类和程序
1.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b警告;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d对导游员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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