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职责 |
 |
|
1.指导县(市)、区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县(市)、区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
2.组织、协调全市旅游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负责受理、处理长春市辖区内的投诉案件,承办省质监所交办及其它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
4.受理并处理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协助省旅游局处理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5.负责向国家、省旅游质监所和市旅游局提交工作报告。
6.负责完成国家、省旅游质监所和市旅游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
|
 |
(注:如果在线咨询人员不在线,请通过以下留言,我们将在工作日内回复) |
 |
|
|
|
|
|